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代理行。 商业银行经收预算收入计付代办业务费的标准、办法,由基层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