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