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2015年) (三)
(三) 报送频度
表1、表2、表3和表4报送频度为月报。相关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表5和表6为一次性报表。相关财产保险总公司在第一次报送表1、表2、表3和表4时一次性报送表5、表6所要求数据。
各表均报送统计期间的累计数,统计期间有发生值的填写,如部分地区未开展业务,则该地区报表要进行零报送。2015年,统计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报告日;2016年1月1日后,统计期间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