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商业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