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涉嫌侵权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财物;

查询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第一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