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在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没有合同约定,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商业道德等,遵循诚信原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权利人对知悉商业秘密的有关主体提出保密要求,有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同关系知悉该商业秘密,以及通过参与研发、生产、检验、认证等活动知悉该商业秘密的主体;

没有合同约定,但权利人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合理的保密措施,对员工、前员工、合作方等明确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提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