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