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