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 市场计划书; (五) 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