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