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