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