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