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