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保密条款;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培训和指导;
商号的使用;
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消费者投诉;
宣传与广告;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保密条款;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培训和指导;
商号的使用;
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消费者投诉;
宣传与广告;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