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