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