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