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