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