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