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九条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