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