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