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