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