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十条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追缴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海关又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