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