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