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