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