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