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二)

(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县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