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四)

(四) 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其他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操作,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