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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实施、奖励等工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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