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核准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合格投资者的不同资金账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运作。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