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5.

5.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2至4人,妇幼保健所为1至3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