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机关;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