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