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