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