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