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