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