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