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