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