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