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