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