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