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